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1169****170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2民初234号 |
| 案号 | (2020)湘0522执7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新邵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青岛德源惠纸板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邵德信绝缘纸板有限公司货款58 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 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拖欠的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青岛德源惠纸板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赵惠民在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如被告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崔秋雨在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邵德信绝缘纸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被告青岛鑫妍纸板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德源惠纸板有限公司、被告崔秋雨、被告赵惠民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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