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0075****939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2民初10590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恢7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购买SCB10-1250/35/0.69*2型号的变压器的买卖合同。二、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53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三、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变压器附件温控仪、风机、外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四、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损失3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五、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鉴定费7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六、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翔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68元,由原告负担3480元,被告负担102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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