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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898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02民初3042号
    案号 (2019)苏1102执恢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7月6日为979322.95元,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38万元。三、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对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承担保证责任,则有权向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编号01856636000225436561)的其与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JT-201401208)项下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95662元,由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陆巍、朱毅、陆廷柏、郭小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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