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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75****93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81民初2997号
    案号 (2019)宁0181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179200元; 三、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50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原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90元,减半收取8845元,由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83元,原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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