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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海麦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57****6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0732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2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海麦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放置在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第五中学校园内的空调机组搬离并将占用的相关场地腾交原告;二、被告天津海麦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第五中学校园支付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交之日止的占地使用费,按照年租金10万元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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