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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667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530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借款本金360万元,支付截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8972.09元、罚息117562.5元、复利288.8元,并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7.05%)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刘玉平、刘玉山、幸金凤、荆门诚成大健康产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对柳官献、刘松松及夏宪凯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55元,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负担3900元,被告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155元,被告湖北京山潭龙石材有限公司、刘玉平、刘玉山、幸金凤、荆门诚成大健康产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连带负担34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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