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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喀勒交罚【2021】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罚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3
    决定机关 疏勒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