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喀勒交罚【2021】00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30 |
决定机关 | 疏勒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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