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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队员到位于星桥街道天都城天月苑小区检查垃圾分类情况,15时06分,当执法人员与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检查至小区北门垃圾集置点时发现一个易腐垃圾桶内有塑料袋、塑料包装盒等其他垃圾,执法队员现场告知物业工作人员这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都分公司,作为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能对小区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起到监督作用,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指定方式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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