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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1MA****LG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民初99号
    案号 (2020)赣03执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莲花县恒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炜、被告贺宝兰、被告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宝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炜鑫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林炜、被告贺宝兰、被告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莲花县恒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及股权回购款本金2735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19年6月30日利息3068383.56元,2019年7月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73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莲花县恒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2076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四、被告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宝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炜鑫软件有限公司就被告林炜、被告贺宝兰、被告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返还责任,对原告莲花县恒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的剩余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宝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炜鑫软件有限公司清偿之后,有权向被告林炜、被告贺宝兰、被告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五、驳回原告莲花县恒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70元,由被告林炜、被告贺宝兰、被告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宝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炜鑫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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