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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1MA****LG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21民初457号
    案号 (2019)赣0321执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2019年5月27日前利息94020.25元(以后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始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该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林炜、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对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炜、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52元,由被告江西省莲宝实业有限公司、林炜、莲花县聚宝石商贸合伙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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