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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74****9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5059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1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限被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14973270.67元及自2016年9月2日起以14973270.6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限被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3,被告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张卫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张卫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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