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50074****9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02民初6985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8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限被告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三、被告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洪泉、徐建文、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聊城万里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洪泉、徐建文、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聊城万里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5元,原告承担34元,被告承担69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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