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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17****7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2民初3391号
    案号 (2019)豫0702执2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13378779.14元、利息(含罚息)2922560.06元,并自2017年3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广善、徐风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26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广善、徐风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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