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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17****7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02民初233号
    案号 (2019)豫0702执1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19-1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921502.81元。 二、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776450.84元。 三、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5921502.81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四、驳回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506元,由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951元,由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4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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