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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17****7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02民初3564号
    案号 (2019)豫0702执10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32822.24元; 二、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69846.67元; 三、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利息(该利息以1232822.2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止); 四、驳回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28元,由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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