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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雁塔处字〔2019〕第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属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行为。对该行为,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2
    决定机关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郝一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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