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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和地市监处〔202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1.责令停止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聚酯(PET)无气饮料瓶的行为;2.没收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容量500ML的聚酯(PET)无气饮料瓶2000个、阿比德饮用天然冰川水65箱,每箱24瓶;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罚款118000(拾壹万搠任)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