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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绿工商行处字[2017]2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0
    决定机关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绿园分局
    法定代表人 高合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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