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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7MA****F6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民终7523号
    案号 (2021)鲁0102执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鲁0102民初899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清伟共同偿还徐梅华借款本金673.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诚成众贏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清伟共同偿还李红霞借款本金483.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清伟共同偿还姜素芝借款本金95万元,于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诚成众贏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清伟共同支付徐梅华违约金,以67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清伟共同支付李红霞违约金,以48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清伟共同支付姜素芝违约金,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七、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清伟共同赔偿徐梅华、李红霞、姜素芝其他损失16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0)鲁01民终7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89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899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以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三、被上诉人淄博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8996号民事判决第一至七项下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清伟、淄博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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