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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591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2民初30363号
    案号 (2019)京0112执3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汪加满劳务费人民币二百七十八万六千八百二十九元九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被告孙贵坤和被告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汪加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七元,由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八百六十元,由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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