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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琳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591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2民初41948号
    案号 (2018)京0112执5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美玲与被告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服国际贸易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美玲租金634917.5元、保证金5000元,共计6399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美玲上述第二项中租金的利息损失,以634917.5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美玲违约金19047.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王美玲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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