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佛光旅游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井海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304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20910号 |
案号 | (2018)京0101执36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日期 | 2018-08-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市佛光旅游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截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代付款2427400元的利息1350000元(其中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偿还10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前偿还100000元,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偿还100000元,余款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还清); 二、如被告重庆市佛光旅游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则原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不再向重庆佛光公司主张代付款2427400元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如果被告重庆市佛光旅游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重庆市佛光旅游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继续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给付义务外,还应偿还代付款2427400元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 三、被告井海泉、被告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基恒业(北京)收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佛光旅游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井海泉、被告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基恒业(北京)收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佛光旅游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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