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252578****68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6民初10147号 |
案号 | (2021)辽0106执恢2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子良、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10日之内偿还原告刘涛借款本金7340000元;二、被告常子良、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10日内向原告刘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340000为基数,按照年息6%的标准,自2015年6月6日起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子良、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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