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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252578****680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6民初10147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恢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子良、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10日之内偿还原告刘涛借款本金7340000元;二、被告常子良、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10日内向原告刘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340000为基数,按照年息6%的标准,自2015年6月6日起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子良、东乌珠穆沁旗蒙赫音嘎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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