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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6949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21民初784号
    案号 (2019)辽1321执恢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前给付原告朝阳晟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67,899元; 二、被告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原告朝阳晟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基础上,给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61,975元,减半收取30,987.5元,由被告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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