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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雅图数字视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291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93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9
    发布日期 2020-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华新世纪公司与深圳雅图公司、惠州雅图公司、武汉雅图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深圳雅图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新世纪公司归还股权转让款本金97322646.15元及截至2015年7月14日的利息2049951.96元; 二、深圳雅图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新世纪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协议第一条确定之股权转让款的本息金额为本金,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7月15日起计至本协议第一条确定之股权转让款的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深圳雅图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新世纪公司支付因其违约导致的律师费和差旅费700000元; 四、惠州雅图公司、武汉雅图公司对深圳雅图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华新世纪公司最终缴纳的本案诉讼费,由武汉雅图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华新世纪公司; 六、本协议所确定之款项应付至华新世纪公司以下指定账户:户名 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7010122000223410。付款义务人履行完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162.98元(已由华新世纪公司预缴),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为271081.49元,由华新世纪公司负担;余款271081.49元,由本院退还华新世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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