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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皮爱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1588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3民初11403号
    案号 (2018)粤1973执69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莞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钛集团洛阳市裕星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578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人民币30578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4元,原告中钛集团洛阳市裕星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恒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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