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00453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1937号 |
| 案号 | (2015)穗天法执字第012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1-13 |
| 发布日期 | 2015-08-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州市新天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亚创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13年5月27日止,扣除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5月16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新天元投资有限公司的200万元外,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市新天元投资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总计3100万元。 二、就上述3100万元的欠款,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以下方式偿还给原告广州市新天元投资有限公司:1、2013年6月30日前还款200万元;2、2013年7月31日前还款200万元;3、2013年8月31日前还款200万元;4、2013年9月30日前还款300万元;5、2013年10月31日前还款300万元;6、2013年11月30日前还款400万元;7、2013年12月31日前还款400万元;8、2014年2月28日前还款1100万元。 三、若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则付款日期不再按上述条件执行。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拖延付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所有款项付清。若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仍逾期一次性支付,则需按月利率2.5%向原告广州市新天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拖延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四、上述款项付至原告广州市新天元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东路支行开立的帐号为4******04774的账户内。 五、被告海南亚创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五指山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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