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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钧安房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131****21X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10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2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3-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5645149】。被告北京钧安房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钧安房车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家辉返还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刘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家辉负担1431.16元,被告北京钧安房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钧安房车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29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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