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0077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16485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41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09-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中展爱琴海房屋租赁合同高线补充合同》(以下合称“《租赁合同》”)、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中展爱琴海“屋顶花园”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均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返还向原告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光星路1599号房屋地上三层部分物业(即《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以下简称“地上三层物业”)和楼顶的屋顶花园(即《合作协议》项下租赁物,以下简称“屋顶花园”),除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另转租予上海兴铭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场内012,013,014,015单元商铺之外,该012,013,014,015单元商铺由被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返还; 如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返还房屋的,则原告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未返还房屋的占用费(每逾期一日,按7元/每平方米/日的标准支付直至向原告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项费用2,675,000元(包括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地上三层物业租金、屋顶花园保底租金、喷淋和放水费、施工出入证工本费、建筑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等损失合计2,600,000元,2018年10月部分使用费75,000元),支付方式:自2019年2月1日开始至2019年11月1日,每月1日各支付267,500元; 四、原告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共计400,000元; 五、如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约定履行义务,累计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则原告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一次性全额支付第三条所有款项,并加付损失2,000,000元; 六、案件受理费28,200元,减半收取14,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9,100元,由原告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50元(已付),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550元(于2019年2月1日支付原告上海融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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