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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市鲅鱼圈区新华书店
    法定代表人 武奎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1312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鲅民二初字第00026号
    案号 (2017)辽0804执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华书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曲国柱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武奎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武奎斗承担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新华书店追偿。四、驳回原告曲国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缓交11400元)、公告费560元, 均由被告新华书店、武奎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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