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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安监管罚(2017)1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8?24”一般触电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新浦宇航铝合金加工店“8.2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1日对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对慈溪市新浦宇航铝合金加工店“8.24”触电事故负有责任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7年8月24日8时30分左右,慈溪市新浦宇航铝合金加工店在位于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的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内,组织电焊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事故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项目发包审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设备安装承包合同中未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明确,也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本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2017年8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送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事故项目车间停止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和吴广病历、居民死证明、火化证明书、调解协议书,以及现场目击者李帅兵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2017年8月24日慈溪市新浦宇航铝合金加工店在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内组织电焊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询问笔录3份和刘新衡询问笔录、厂房设备安装承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设备安装承包合同中未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明确,也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属实;  3、慈溪市人民政府签发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新浦宇航铝合金加工店“8.2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份,证明慈溪市新浦宇航铝合金加工店“8.24”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向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宁波亿宇钢瓶有限公司项目发包审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设备安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7
    决定机关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