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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41911280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星光城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星光城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为了挡雨、防止电梯进水,于2019年08月左右未经审批在在西湖区文三路500号星光城1号楼楼顶搭建五处底部铝合金玻璃框架构成,顶部覆盖玻璃的建筑物,该五处建筑物有两处位于楼顶平台东侧,有二处位于平台中部,另有一处位于平台西侧,其中位于平台东侧(由北往南)第一处建筑物西侧固定在电梯井墙体上,南、北侧铝合金玻璃框架构成,顶部覆盖玻璃,长3.4米,宽2米,计面积6.8平方米,高度3.5米;第二处东侧建筑物东侧固定在电梯井墙体上,其余三侧为铝合金玻璃框架构成,顶部覆盖玻璃,长5米,宽2.4米,计面积12平方米,高度2.4米;第三处平台中部建筑物东、西、北侧固定在原有墙体上,南侧由铝合金玻璃构成,顶部覆盖玻璃,长8米,宽6.7米,计面积53.6平方米,高度3.5米;第四处平台中部建筑物西侧固定在电梯井墙体上,其余三侧铝合金玻璃框架构成,顶部覆盖玻璃,长2.9米,宽2米,计面积5.8平方米,高度3.5米;第五处平台西侧建筑物西侧固定在电梯井墙体上,其余三侧铝合金玻璃框架构成,顶部覆盖玻璃,长2.8米,宽2米,计面积5.6平方米,高度3.5米。五处建筑物面积合计83.8平方米。2019年10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五处违法建设(五处建筑物面积合计83.8平方米)。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8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