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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1190829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星光城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星光城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为西湖区文三路500号星光城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星光城的垃圾投放点的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绿化树叶、塑料袋等废弃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工作。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2382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当天进行了整改。2019年8月2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9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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