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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0〕6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使用上述违法广告牌以及广告宣传册中以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和以正在规划或者建设的其他市政条件和交通做宣传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性用语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其他市政条件、商业作误导宣传性用语的行为。当事人在上述广告宣传册中以首家使用的虚假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房地产广告中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上述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性用语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性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36元。当事人上述在广告中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44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久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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