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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稽罚处字〔202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经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35739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燕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