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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昆规罚字〔20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内容 昆山鸿昌盛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新建地下水池项目的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4742元并采取改正措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5
    决定机关 昆山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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