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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南(消)行罚决字〔2021〕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定业新村的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6
    决定机关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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