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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常钟)应急罚〔202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黄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5
    决定机关 常州市钟楼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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