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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未名鼎和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09****082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22民初101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未名鼎和环保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皖中减速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5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安徽未名鼎和4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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