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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2MA****JR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4民初3371号
    案号 (2022)赣0704执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邹飞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82000元; 二、限被告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邹飞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4139.09元; 三、驳回原告邹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7元、先予执行案件受理费962元(均已减半),共计3639元由被告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费用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被告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的182000元、被告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的54139.09元及被告高安市晶林汽运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共计3639元均直接支付至原告邹飞的账户(户名:邹飞,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赤珠支行,账号:6226822013****5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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