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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五原县乌珠穆沁巴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国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82166****89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821民初10号
    案号 (2018)内0821执1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原法院
    执行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五原县乌珠穆沁巴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贷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5日利率按照12.48‰计算,2016年3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约定利率12.48‰上浮5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被告五原县乌珠穆沁巴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五原县向阳乡原第七中学的蒙房他证五原县字第103041501409号房屋他项权登记的权利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五原县乌珠穆沁巴美羊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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