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林草罚决字[2021]第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使用草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草原植被19.11亩;2、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草原植被;3、并处罚款:19.11亩×136元/亩×10倍=25989.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5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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