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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林草罚决字[2021]第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使用草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草原植被19.11亩;2、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草原植被;3、并处罚款:19.11亩×136元/亩×10倍=25989.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5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