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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13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是位于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佛凹二街139号东莞市超华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环保审批工作。2018年11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市超华家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生产加工,设有喷漆生产线(含水帘柜、喷枪)、面漆生产车间(含喷枪)、手磨机、空压机、裁板机、双头剪、钻孔机等设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类“家具制造业”第27项“家具制造”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上述建设项目在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NO:ZF1816697)、《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NO:XW1806371)、东莞市超华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及匡国恒身份资料。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处柒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30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