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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泌市监 罚决字 〔2021 〕 13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25元;二、罚款7085元;合计781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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