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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344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13民初532号
    案号 (2017)鄂0113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6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海广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变更一)》(TJ14090901)合同解除; 二、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广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返还《销售合同(变更一)》(TJ14090901)合同尾款142万元; 三、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广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销售合同(变更一)》(TJ14090901)合同违约金92.7万元; 四、原告中海广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变更二)》(TJ14090902)合同解除; 五、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海广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返还《销售合同(变更二)》(TJ14090902)合同预付款109.6万元; 六、驳回原告中海广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01元,由原告中海广瀛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9257元,由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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