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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76****2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7111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19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7685602.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04981.7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以7685602.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765元,由被告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吴奇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6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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