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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韶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164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南法指执字第00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4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提前还款通知》,并将《信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变更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信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变更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至2014年12月3日,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7.9%执行,在该借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将三至五年期贷款的年基准利率调整为7.9%以上,则本贷款的年利率自调整当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10%执行,该利率为固定利率; 三、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随2014年第四季度利息于2014年12月20日一并支付,此后,《信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变更期间的结息方式仍按照原合同约定在每自然季季度末月的第20日支付; 四、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继续为变更后的《信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继续为变更后的《信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五、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信托费用350万元由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和解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若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信托费用,需按照未付信托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费率标准向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提前还款时,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收取的信托费用不予退还; 六、本和解协议生效后,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同意暂不通过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扣收潭衡高速通行费。一旦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或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信托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本和解协议的任一约定,未及时清偿到期借款本息、信托费用、复利、罚息、违约金,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权通过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扣收潭衡高速全部通行费,直接抵扣到期未清偿的借款本息及信托费用、复利、罚息、违约金; 七、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按《信托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应支出的全部律师费,并直接向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支付全部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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