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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78号当事人: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5426(2/3)法定代表人:潘建敏联系电话:18968407285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6-2号2019年8月8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宏创电力集团生产基地项目(桩基)工地时,发现施工单位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刻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台州宏创电力集团生产基地项目(桩基)工地施工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O.1006169)1份,证明本局已于2019年8月8日要求当事人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补办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手续。三、委托代理人罗昌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处置台州宏创电力集团生产基地项目(桩基)工地施工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详细过程。四、委托代理人罗昌钊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了台州立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是台州宏创电力集团生产基地项目(桩基)工地的施工单位。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潘建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