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荣昌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1076****01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18号 |
案号 | (2019)黑0110执恢3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荣昌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刘艳借款992 000元。被告哈尔滨荣昌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艳借款50 000元,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艳借款92 000元,共计992 000元; 二、如上述款项的任何一期被告哈尔滨荣昌电站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则还应给付原告刘艳未偿还本金的利息(自未给付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关庆海、杨淑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3 7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 860元,由被告哈尔滨荣昌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关庆海、杨淑珍承担,此款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艳。 如被告哈尔滨荣昌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关庆海、杨淑珍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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